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X,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杨X与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杨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春梅
审判员 刘立冬
审判员 汤 显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