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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XX公司与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云法民初字第021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小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云阳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XX。组织机构代码:768XXXX9256-0。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个体工商户字号:云阳县麻辣空间火锅食府),男,193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万X,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XX公司诉被告李XX(个体工商户字号:云阳县麻辣空间火锅食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阳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00元,减半收取38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颖



书 记 员  刘X


  • 2014-10-16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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