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南民初字第20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进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X、林进辉,福建XX律师。


被告泉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荷楼自然村安置区世纪新城,组织机构代码665XXXX8372-8。


法定代表人吕XX,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04月0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X与被告泉州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X于2014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杨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吴XX


  • 2014-04-21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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