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X、林进辉,福建XX律师。
被告泉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荷楼自然村安置区世纪新城,组织机构代码665XXXX8372-8。
法定代表人吕XX,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04月0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X与被告泉州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X于2014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杨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