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被告桑植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桑植县澧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旺,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桑植县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X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桑植县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XX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代理审判员 卓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仲华
书 记 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