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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诉李XX、张XX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绵竹民初字第15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荣加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杜XX,43岁。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51岁。


被告张X,48岁。


上列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XX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江XX


  • 2014-08-11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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