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X,43岁。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51岁。
被告张X,48岁。
上列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XX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