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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XX公司诉黄X、张X、王XX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什邡民初字第4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荣加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德阳市XX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XX律师。


被告:黄X,男,汉族,住什邡市。


被告:张X,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王XX,男,汉族,住什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XX公司诉被告黄X、张X、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黄X、张X、王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XX



书记员 谭XX


  • 2014-03-31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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