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62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年XX。
委托代理人:年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安徽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刘XX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其与安徽XX公司签订的《安徽XX公司代维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安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免收。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