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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XX公司、江西XX公司与江西XX公司、吉安市XX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吉民一初字第10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小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西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XX、黄XX,江西XX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西XX律师。


被告吉安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吉安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XX公司与被告江西XX公司、吉安市XX公司、吉安市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XX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雪根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郭润平



书 记 员  吴XX


  • 2015-01-19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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