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渝秀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涂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以下简称秀山中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案由适用错误。申请人以相邻权纠纷起诉,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权的事实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案由适用错误。2、一审中申请人无法调取2004年该地块的平面图,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后,一审法院没有调取该关键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修建校舍后,应当给申请人提供排水的便利,而一审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XX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有三:一是本案的案由确定是否正确、二是一审法院应否调取相关证据、三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现分述如下:
第一,XX公司以其租赁经营的30亩果园与秀山中学相邻,秀山中学妨碍了XX公司果园的正常排水为由,起诉要求秀山中学排除妨碍并赔偿桔树死亡及收益的部分损失51万元。针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中XX公司应当提供秀山中学侵犯XX公司相邻权方面的证据,由于XX公司无证据证明秀山中学侵权的事实成立,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一、二审法院依据XX公司的诉讼请求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相邻关系纠纷立案并进行审理,对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定性准确。
第二,XX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2004年果园的地形图,是欲证明XX公司2006年以前果园的排水状况,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已经查清XX公司果园2006年前及现在的排水状况,XX公司果园排水状况从2004年至今并无实质性改变,一审法院根据一审的证据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不予调取该果园2004年的地形图。且再审审查中XX公司提供的果园地形图也不能证明秀山中学从2006年至今妨碍了XX公司果园的正常排水。
第三,与XX公司租赁经营的果园相邻的土地于2006年开始修建学校,2009年建设完成后,秀山中学才正式成立。秀山中学成立并入住后并未改变学校与XX公司果园之间的地形状况及排水设施,XX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果园的作物损失因秀山中学所致。同时,秀山中学修建完成后已无法为XX公司果园的排水提供便利。因此,一、二审依据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判决驳回XX公司提出的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驳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
书 记 员 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