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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等与谭XX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万法民初字第030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谭XX,男。


原告张X,女。(已经去世)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张X诉被告谭XX、谭XX、谭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6月3日去世,原告谭X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死亡,其诉讼继承人原告谭XX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审判员  薛X



书记员  金X


  • 2014-06-18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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