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太民一初字第036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晓妹律师

案件详情




反诉人(本诉被告):李XX,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生,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窦XX,男,194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XX、王晓妹,安徽XX律师。


本院审理李XX诉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姚XX



书 记 员  明见锋


  • 2014-12-08
  • 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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