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徐X,安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40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凤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被告安XX,男,生于1966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严XX,男,生于1951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徐X,女,生于1968年3月11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安XX、严XX、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邬XX


  • 2014-12-15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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