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XX律师。
被告:贾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与被告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畅
书 记 员 张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