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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XX公司与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花民一初字第026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XX律师。


被告:贾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与被告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畅



书 记 员  张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9-19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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