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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汤XX与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 公司经营
  •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汤XX,男。


原告:汤XX,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汤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汤XX、汤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汤XX、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郑XX


  • 2015-03-13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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