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X,男。
原告:汤XX,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汤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汤XX、汤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汤XX、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XX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