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XX律师。
被告邹XX,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4月3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行使,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