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大丰镇城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黄国林,X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林县三里镇朝阳XX,现住南宁市衡阳友爱路口广运都市景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黄X与被告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卓生全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代理人黄国林、被告周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原告黄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卓生全
书 记 员 韦雪梅
本裁定适用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