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那X,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XX,男,51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译萱,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