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韩XX与张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译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韩XX,男,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那X,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XX,男,51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译萱,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6-30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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