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东XX。
法定代表人崔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金桥大厦)。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潘XX。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李XX与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于XX代理审判员王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