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北京XX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二中民初字第062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雪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东XX。


法定代表人崔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金桥大厦)。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潘XX。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李XX与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于XX代理审判员王X



书记员 杨XX


  • 2014-10-15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