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翟XX与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峻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


被告刘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翟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在中国XX、中国XX银行开户账号上存款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周曲曲



书 记 员  袁 君


  • 2014-03-25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