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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XX与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峻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


被告刘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XX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XX、中国XX银行的开户账号上予以冻结存款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翟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在中国XX、中国XX银行开户账户上予以冻结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曲曲



书 记 员  袁 君


  • 2014-03-13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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