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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门会、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郏民金初字第1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海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XX,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XX、李海洋,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44岁。


被告门会,女,43岁。


被告吕XX,男,39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门会、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银环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书 记 员  赵XX


  • 2014-12-17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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