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XX,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XX、李海洋,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44岁。
被告门会,女,43岁。
被告吕XX,男,39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门会、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银环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