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宝鸡市XX公司诉被告陕西XX公司、被告陕西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9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宝鸡市XX公司,住所地渭滨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XX,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XX,男,汉族。


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宝鸡市XX公司(以下简称西XX公司)诉被告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陈仓XX公司)、被告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X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陈仓XX公司委托代理人唐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7日原告与陈仓XX公司第十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陈仓XX公司第十项目部承建的被告XX公司建设的“石鼓镇卫生院综合楼”提供电器设备,分别为配电箱27台、EPS设备3台,总价值为107555元。被告XXX为该合同履行的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为该项工程提供了设备,并已全部安装且调试完毕。但被告陈仓XX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被告XX公司也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仓XX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7555元及损失30000元;2、被告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仓XX公司辩称,该项电器设备系XX公司指定供材,应由XX公司付款;陈仓XX公司已支付的13000元,应由XX公司支付给陈仓XX公司,应驳回原告对陈仓XX公司的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本案合同是陈仓XX公司和原告签订的,货款应由陈仓XX公司支付,应驳回原告对XX公司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原告西XX公司与被告陈仓XX公司所属第十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陈仓XX公司第十项目部承建的被告XX公司建设的“石鼓镇卫生院综合楼”提供配电箱27台、EPS设备3台,由XX公司对产品进行认质认价,价值总计为107555元。合同还约定,箱体送达二日内付总价款的15%,即16133元,电器开关送达七日内付总价款的80%,即86044元,留5%保修金,即5378元,保修期满一次付清。该批设备于2011年7月25日安装调试完毕。2011年11月5日、2011年11月13日陈仓XX公司第十项目部分两次支付原告共计13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工作联系单、证明、收据两张、材料认质认价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仓XX公司所属第十项目部签订加工合同,因该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设立单位陈仓XX公司承担。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原告为被告陈仓XX公司加工了电器设备,并已安装调试完毕,被告陈仓XX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要求被告陈仓XX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仓XX公司已支付原告13000元,现应当支付扣除5%保修金5378元外剩余的89177元。被告陈仓XX公司辩称,该电器设备系被告XX公司指定供材,应由XX公司支付货款的意见及原告请求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由于XX公司与原告间没有合同关系,不产生由XX公司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因此,该辩称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仓XX公司在支付原告款项后,可依据其与XX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损失3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XX公司货款8917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宝鸡市XX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陆XX


  • 2011-12-30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