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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武汉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5元,减半收取8,702.50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万XX


  • 2015-01-28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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