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男。
委托代理人:高维华,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何XX,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晖
代理审判员 钟XX
代理审判员 刁XX
书 记 员 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