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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何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2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牛XX,男。


委托代理人:高维华,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何XX,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晖


代理审判员  钟XX


代理审判员  刁XX



书 记 员  赖XX


  • 2014-12-04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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