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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4)云行初字第01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徐州市新城区元和XX。


法定代表人孟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X。


委托代理人鲁X。


第三人杭州XX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区街道XX。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杭州XX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王娟,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朱XX、鲁X,第三人杭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了被诉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曹XX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姜宝珠


审 判 员  郑纪峰


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



书 记 员  曹XX


  • 2014-12-15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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