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邢X盗窃案

  • 刑事辩护
  • (2011)刑终第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燃律师
减轻被告人罪责,从轻、减轻量刑。

案件详情

  承办律师: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李燃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邢X,男,土家族,1978年12月13日
出生,住址: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某组,农民。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由池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X自2010上半年以来多次伙同他人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情节严重,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本案由公诉机关移送法院起诉进入一审程序后,被告人邢X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安徽XX作为其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X的犯罪事实:①被告人邢X、龚X、白X、白X某(另案处理)、汪X(另案处理)五人商量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及显示器。五人分工:白X某、汪X负责打开挖掘机驾驶室门锁,龚X负责拆卸电脑主板、显示器及销赃,白X放风,邢X负责租车、接送。

  2010年8月到9月,被告人龚X、白X、邢X与白X某、汪X五人先后在安庆市、池州市、铜陵市等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29件、显示器27件。经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小松200-8型等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14966元;②另外,被告人邢X、龚X、白X三人伙同汪X于2010年7月13日夜在湖北省监利县某公司保险柜中窃得现金10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的行为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照该款的规定,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虽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与情节不足以导致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规定对年轻人邢X来说意味着漫长人生自由的禁锢。

  为依法正确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前往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制了全部案件材料。辩护人多次到东至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邢X,详细询问被告人涉嫌盗窃方面的情况。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邢X没有前科劣迹,且被告人家属反映其现一贯较好。结合各方面情况,辩护人发现就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邢X在犯罪过程中仅仅是从事租车及驾驶轿车运送其他被告人,犯罪手段相对“温和”,并没有像同案其他被告人对他人财物采取撬、砸等暴力性破坏手段。但本案涉及犯罪数额巨大,对他人财产破坏严重,民愤很大,要求严惩的呼声较大。

  基于此,辩护人努力思考,积极寻找辩护的突破点。耐心向被告人解释立功对量刑的重要性,向其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立功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关于盗窃罪量刑的有关条文,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线索。经过耐心提示和思想工作,被告人邢X终于打消了顾虑,主动向看守所管教举报了白X某、汪X几年前在某省盗窃人民币60万元保险柜一案。辩护人在了解并掌握了上述情况后,及时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在得知人民法院并未掌握和收到任何其立功的证据材料后,辩护人及时与东至县看守所联系。在查明确实有邢X确实有举报汪X、白X某盗窃保险柜的事实后,辩护律师与看守所协商,请求看守所出具举报的相关证明。在律师努力下,东至县看守所出具了《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取得《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后,辩护人毫不懈怠,马不停蹄来到大渡口刑警队与承办案件的警官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情况,请求其出具邢X举报犯罪的证明。在辩护人一再坚持下,东至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了《情况说明》。

  辩护意见

  案件如期开庭,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及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方面发表了详细、有力的辩护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观点。更为有力的是,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邢X举报白X某、汪X几年前在某省盗窃人民币60万元保险柜一案,某省公安机关据此破获了这一特大盗窃案的重大立功证据。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邢X举报他人犯罪事实成立,有重大立功情节。

  法院判决采纳情况
一审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具有重大立功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邢X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而同案犯龚X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白X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社会效果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及家属均认为法院的判决公正、公平,使人信服。家属用非常朴素的语言感谢律师,认为这次如果没有律师介入,这一重大立功证明材料,是取不到的,邢X的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高度评价律师的敬业精神。该判决同时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既起到了惩戒犯罪的作用,又达到了教育被告人及他人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办案心得
通过本案,辩护律师深感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在办理每一宗案件中都要有一种认真负责精神,要有一种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要在办案过程中认真研究案情,研读卷宗,要与被告人多加强沟通。要启发当事人,要在其人生经历中寻找其立功线索。并且辩护人要学会与相关司法部门的沟通。辩护律师要用智慧和努力去实现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合法权益!用法律践行社会公平、正义!

  注:本案被评为池州市第二届优秀成功案例。


  • 2011-11-16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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