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7)鲁0523民初****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蒙蒙律师
本案中被告(委托人)不希望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希望通过协议尽快离婚,双方名下的存款归各自多有,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但是原告起初的态度很强硬,必须通过法院判决,坚决不同意调解。经过本律师多次与原告进行谈判,与法官在庭前进行沟通,提交相关的证据以及调查取证申请书等,使得原告撤诉,最终同意与被告进行协议离婚,被告的目的全部达成。

案件详情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住广饶县****

  申请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自2016年8月8日至今的开户行为中国XX银行**支行、中国XX银行**支行、中国XX银行**支行、东营XX**支行、中国XX银行**支行以及账户名为***的支付宝的账户交易明细。

  事实与理由

  你院受理的(2017)鲁0523民初字第****号***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卡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明细,为证明***与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及其去向,查明案件事实,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广饶县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7)鲁0523民初****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身份号码:*********************

  被告:***,女,****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蒙,山东XX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

  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

  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 2017-07-18
  • 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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