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邹X诉七个女子给付赡养费纠纷一案

  • 婚姻家庭
  • (2016)黑0306民初5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莹律师
本案涉及家庭关系,并且被告人数较多。律师希望尽量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律师在开庭前多次和几个子女沟通,希望其自愿履行赡养义务,让作为母亲的原告不至于太伤心。但是其中几个子女,态度强硬,理直气壮。虽然最终未能达成调解,但是,判决结果让原告很满意,对于律师的调解付出也很认可。

案件详情

  邹X出生于1936年,与丈夫婚后共育有七个子女,丈夫已去世。邹X八十多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饮食起居均需要人照顾,每月收入1400元左右,每月吃药就需600余元。二个女儿与其共同生活,二人均有残疾。三人租房居住。因收入不能维持生活在,故诉至法院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律师代理后,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配合其准备相关证据。并在立案前与几名子女进行调解沟通,希望能调解解决。但是,其中几个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律师立案后,与法官积极沟通,因其中一名子女在外地,不告知送达地址,在几次沟通将其劝回,配合法院开庭。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及多次调解。最终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赡养人除支付赡养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患病不能自理老人的其它费用。赡养的方式即可以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以采用提供生活费用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因此,本案中邹X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由于邹X生活不能自理,又不愿雇护工,其中二名子与其共同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法院认为邹X要求每个子女每月五百元要求过高。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要第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其中五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邹X赡养费300元,一个子女每月支付100元,另一子女因身体残疾,享受低保并且与原告共同生活,其不用给付赡养费。


  • 2017-01-20
  •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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