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简介:
黄X(我当事人)与黄X某等五人于2014年在某地成立一家饮食类的公司,此后,由于黄X有其他公司准备新三板上市,故委托,黄X某及公司帮助出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此后凌X出资40万购买公司的股份,由于凌X的股份一直未能在工商登记注册。故凌X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回股款、赔偿损失。凌X起诉黄X某及公司后,黄X某申请法院追加我的当事人黄X。这就是案件基本过程。
二、案件分析:
(1)、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那些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此我们可以得知,1、股东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2、股东是否回复;3、其他股东是否购买股份;4、如果多方股东购买的如何处理;5、各方股东均不购买;6优先购买权问题、7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等。此条款虽然简单但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各方股东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慎重。结合本案既未召开股东会,黄X也未书面告知其他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均不知情。因此黄X委托黄X某转让其股份系无效的。
二、新进股东把入股款项直接汇给法定代表人个人账号的如何理解?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股东的股权转让后,新股东需与老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款数额,支付方式、股权交割时间、公司债权债务切割时间、公司章程的变更、办理工伤登记等,而不是把股权转让款项汇给法定代表人私人账号(公司必须要有对公账号),如果这样的,老股东有权收回股权并要求赔偿。针对本案,黄X的股权转让后,转让的股款一分钱均未进黄X账号,因此黄X有权起诉凌X要求赔偿。
三、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问题?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凌X未在工商登记,如果凌X视为隐名股东进行分红,那么显而易见的,凌X属于隐名股东。但是凌X一直未在公司上班也未进行分红,那么凌X起诉要求黄X某退回股本等,就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
最后,隐名股东的风险非常大,建议各位投资人咨询专业律师、书写相关的合同明确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