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市徐汇区XX 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7)沪0104民初89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伊鸣律师
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代为出庭、辩论、提交书面意见,针对原告起诉制定适当应诉思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吴X诉张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04民初8910号

  原告:吴X,代理人:周X,上海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X,代理人:沈伊鸣,上海市XX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13万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并不相识,原告2016年最初向案外人陈X借款45万元,由于无力归还,陈X介绍某资产管理公司给原告认识,由原告向公司借款,然后归还陈X的借款。某公司将原告尾号8777的建设银行卡和U盾收走,后来某公司的卜某向陈X转账了110万元,并于2016年7月21日、26日分别向原告银行卡汇款1万元和18万元。后来,某公司又介绍给原告一家信托公司借款175万元,用于归还原告向某公司的借款,款项到账后,某公司将原告银行卡中的钱款全部划走,后来原告拿回了自己的银行卡和U盾,发现有一笔转账给原告的13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没有法律关系,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1、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事实,银行卡由原告持有,不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其次,也不存在由他人擅自从其银行卡内转款的行为,转款行为是原告知晓的,也是由原告进行操作的。原告也是知道向被告转款13万元的原因的。2、被告认为其有收取该13万元的合法依据,被告作为公民有收取合法报酬的权利,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居间、介绍的服务,为其解决了资金问题,且在从事一系列服务前,有明确告知原告需要支付报酬的金额,并且原告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有判断能力,来选择需要或不需要。双方已经达成了事实委托的法律关系,由被告提供居间、介绍的劳务,并由原告支付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庭审,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原告在两次借款还款过程中支出了涉案款项,未必属于“不当”,原告作为不当得利请求人,应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提出了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的抗辩,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印证,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给付欠缺给付原因的情况下,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周薇

  2017年7月26日

  法官助理:姜XX

  书记员:章XX


  • 2017-07-26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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