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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豫0505刑初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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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介入时,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积极同受害人调解,达成了谅解。律师同公安沟通,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在检察院、法院均办理了取保候审。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缓刑处理

案件详情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44号起诉书指控马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XX系安阳市殷都区某餐厅老板,2017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XX因一辆红色别克轿车停在其餐厅门口南侧,影响其夜间做生意为由,将自己的汽车停在该车后面,凌晨1点,当场受害人张XX去开车同伙同同案犯孟XX以现场不让停车为由,同张XX发生了冲突,并用棍棒将其打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XX左侧骨鹰嘴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

    事发后,被告人马XX同被害人张XX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马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本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安阳市殷都区司法所评估,被告人马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最后,判处被告人马XX缓刑。

    同时,同案犯孟XX系未成年人,被另案处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综合本案,马XX系该起事故的事发原因,而同案犯孟XX系该餐厅的员工,在双方对动手方及具体受害人伤情无法具体明确查明的情况下,法院较为难认定马XX及孟XX在本案当中的主次地位,但经过辩护人辩护,本案中,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受害人的伤情并非马XX直接导致,也对本案中对马XX的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刑事案件的代理,非常关键的因素是看检察院起诉的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是否能够认定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以及认定的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严重与否,是否罪责刑相一致或者罪责刑相当。


  • 2018-11-30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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