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6)湘0223民初2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盾律师
作为代理律师,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并组织充分的证据,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个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诉讼标的较大,将近100万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颜X一驾驶湘LXXX重型自卸货车,从攸县丫江桥镇载货运往江西省萍乡市。20时30分许,沿国道106线由南向北行使至攸县宁XX前路段时,因未充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和超速、超载行使,被告颜X采取制动等措施仍不能避让前方情况遂越过中心线驶入左侧路面。此时,遇陈X一驾驶湘DXXX中客搭乘张X、陈X二从相对方向驶来,致使两车正面相撞,造成陈X一、张X当场死亡、陈X二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颜X负事故主要责任,陈X一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曹X系肇事车辆湘LXXX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已由被告中XX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被告中国XX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邱X与受害人张X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两孪生女即原告张X一、原告张X二,现年8周岁。原告张X某、宋XX系受害人张XX父母。

  受害人张X生前在城市务工,从事装修工作,全家以其劳动收入为唯一生活来源。受害人张XX生前一家居住在株洲市天元区大坪管理XX房屋。两女儿即原告张X一、原告张X二现在株洲市天元区某学校上小学。

  被告陈X三系陈X一父亲,被告贺X系陈X一母亲,被告陈X二系陈X一妻子,被告陈X四系陈X一女儿,被告陈X五系陈X一儿子。陈X一虽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但被告陈X三、被告贺X、被告陈X一、被告陈X四、被告陈X五应在继承陈X一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方获得赔偿共计92万元余元。


  • 2016-10-12
  • 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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