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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8)鲁0828民初3162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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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告有病缠身,且被告收入较高,经济条件较好,且被告也想与原告离婚。为了彰显公平正义,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原则,由于原告庭审中要求被告支付6万元补偿费用,但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共同财产的数额,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劝说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费,最终达成协议,双方和平分手。

案件详情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各自归己,婚后财产依法共同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4日在金乡县民政局办理了婚烟登记。因原、被告婚前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属于闪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合,是格不符,原、被告结婚之后不久就去江苏南通打工,到南通两个月后被告就出现了婚外情,被告不想和原告要孩子,原告身患多病,现只好回娘家看病。原,被告在一起打工4年之余,双方工资全由被告掌管,原告身无分文,现被告仍与婚外的第三者一起生活。现原告认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徐XX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均系再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被告有婚外情,被告不想要孩子在原告饭中下药,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均是原告所虚构,并且,由于原告到处散布不实信息,已经对被告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实际上,原告在结婚前故意隐瞒了其真实年龄,直到婚后被告无意中发现了原告婚前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并通过询问原告才知晓原告的真实年龄。二、原、被告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以在外地打零工为生,除了日常生活消费外,没有任何积蓄,不存在原告所述双方工资由被告掌管的事实。原告要求分割的家具、家电均系被告父母为被告结婚所购置,属于被告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原、被告没有添加任何家具家电。三、原告故意隐瞒其真实年龄,存在欺骗事实,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双方离婚完全是原告的过错,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代理律师和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XX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二、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徐XX6千元生活帮助费,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即时付清: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 2018-09-17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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