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公司经营
  • (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16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黎律师
针对原告诉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分析:一、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人及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二、被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查阅、复制;三、原告并未损害被告公司利益,被告无权拒绝原告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法官经过庭审,综合判断,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件详情

  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与他人投资设立被告公司,经两次股权转让,被告公司股东变更为原告及案外人张XX,原告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张XX为被告公司监事。因原告至北京拓展业务,故将被告公司全权交由张XX管理经营,并将原告私章、被告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财务账簿等均交由张XX保管,张XX是被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原告发现张XX在经营被告公司期间,曾私自挪用公款,遂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均遭到张XX推诿。2013年12月4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时间段的财务会计账簿,被告回函表示拒绝。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被告公司会计账簿及2010年度至2013年度被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让原告查阅被告公司2010年至2013年的财务报告。对于财务会计账簿,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为:第一,原告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07年公司股东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张XX后,被告一直由张XX经营,此后原告另行经营与被告公司业务相同的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尽管该公司在北京,但还是会造成与被告公司的竞争,违反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等禁止行为的规定,而且原告已经查阅过被告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会计账簿;第二,被告经营方式为使用XXX开展招生代理工作,该域名所有权人为原告,2013年原告曾未经正常程序擅自修改被告在XXX所发布的信息并将联系方式等更改为XXXX公司,已经损害被告利益;第三,被告会计账簿中包含培训信息等商业机密,如果让原告知道上述信息,原告可能挪作他用。原告要求查阅账簿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进一步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不同意将被告公司的财务账簿等交给原告查阅。

  原告针对被告的辩称陈述:XXX为XXX.com的二级域名,均为原告私人所有,不属于被告财产,原告也没有明确授权被告使用。2013年9月,原告将XXX收回用作XXXX公司经营。被告作为XX公司经营模式有很多,不限于网络。原告作为股东的北京XX公司成立日期早于被告公司,并且一直在全国范围内招生,被告对该情况应当知晓。因此,原告另行设立、经营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侵犯被告权益的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9日,被告XX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原告及案外人许X。2006年8月,股东变更为原告、张XX及案外人许X。2007年3月,被告的股东变更为原告和张XX,其中原告认缴出资5.1万元、张XX认缴出资4.9万元,两股东对上述认缴出资已全部实际缴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XX担任。现被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张XX。

  2013年12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以了解被告公司财务状况和影响公司股价变化的具体会计事项为由,要求查阅被告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会计账簿。2013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回函表示:被告公司的财务数据中包含核心商业信息,由于原告正在经营与被告同种类业务,可能损害被告公司利益,因此被告拒绝原告关于查询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会计账簿。

  2013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05年12月27日,XXX路公司成立。2006年1月8日,原告等三名自然人股东为设立XXXX公司签署公司章程,原告为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档案材料、信函、北京XX公司营业执照,被告提供的XXXX公司章程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2010年度至201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告在庭审中同意原告进行查阅,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要求查阅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查阅目的向公司说明,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当目的、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予以拒绝,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来看,原告具有被告的股东身份,已经向被告提出书面查阅申请,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对于被告拒绝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与XXXX公司成立时间接近,在被告股东更替为原告及张XX且被告由张XX实际经营时XXXX公司已经成立,在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权前提下,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及在XXXX公司中的地位应当有充分认识,但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本案原告系以被告股东的身份起诉,原告是否违反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禁止性规定与本案无关;且原告承诺其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对于被告商业秘密等信息将予以保密,并不将其用于查阅之外的其他目的,故被告以其在应当向股东提供查阅的会计账簿中记载公司商业机密等为由拒绝原告查阅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称原告未经正常程序修改被告在XXX所发布的信息,本院认为,该域名系原告所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明确将该二级域名授权被告使用,同时被告所称的情形与原告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无必然联系。据此,原告有权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提供相关年度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XX教育信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提供2010年至2013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周XX查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提供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会计账簿,原告应在被告提供查阅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查阅。


  • 2014-02-26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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