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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不批准逮捕

  • 刑事辩护
  • 义检侦监不批捕(2018)388号
刑事辩护
陈富燕律师 在线
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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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逮捕阶段,成功将案件终结,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

  2017年6月,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卢X非法拘禁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公安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并和被害者沟通等,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节不构成犯罪,公安呈请批准逮捕时,本律师多次积极与办理逮捕的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义检侦监不批捕(2018)388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对卢X某不批捕的

  法律建议书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XX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卢X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陈富燕律师担任卢X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就卢X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根据犯罪嫌疑人卢X某的供述,结合被害人反映的情况,以及辩护人经过对基本案件事实的了解后,辩护人认为:卢X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不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这起以索要债务而发生的非法拘禁的案件中,虽确实侵犯了被害人王XX的人身自由,但导致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不是卢X某主导或者决定的。卢X某不是案件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也不是拘禁后财物的索要者,只是因杨XX发现王XX时,卢X某刚好与杨
某某在一起才会被动的参与该案。2018年6月12日,卢X某与杨XX等人从册亨的工地上上兴义市购买用工所需的材料,刚下兴义市东XX杨XX就发现被害人王X在东站逗留,遂下车把王X喊自己所在的车上,继而和王X协商还款事宜。在这起事件中,要扣押王X的不是卢X某,毕竟卢X某与王X无任何怨仇,之前双方也不认识。杨XX与王X双方在后续谈论制定还款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两次肢体冲突,卢X某均没有参与。

  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或者没有故意不能构成犯罪。而本案中,杨XX等人滞留被害人主要是为了解决还款事宜,不是为了让被害人处于不利地位而索取非法利益。而卢X某与王X无交际与怨仇,卢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拘禁王X的故意。自始至终,卢X某均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参与其中,由于卢X某法律意识淡薄,卢X某认为杨XX他们只是讨取合法之债,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并且在实施犯罪的工程中,他人虽在,但全程没有参与其他的违法行为。

  三、本案的客观方面,杨XX等人在拘禁过程中客观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害,被害人不存在伤情。实际上该拘禁行为确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害。杨XX等人是为了索要债务、争取自己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非法扣押的行为,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毕竟双方在制定还款计划时是需要时间的来配合的。且从该案发生的偶然性(没有预谋、没有组织、策划,只是偶然遇见才发生)、客观性(杨XX发现王X时,卢X某刚好与杨XX在一起才会被动的参与该案)来看,被害人被非法拘禁与卢X某无因果关系,卢X某被动在非法拘禁现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审慎审查本案,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严格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原则。谨防个别借公权之手谋私利的不良动机。恳请检察机关对卢XX采取不批准决定。谢谢!

  此 致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贵州XX律师

  陈富燕

  2018年7月20日


  • 2018-07-26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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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至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法学专业,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贵州权衡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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