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在宋X承包的建筑项目中做焊接工作,2017年11月28日,马X在未经过XX公司的同意下,擅自在地面上为塔吊司机栓钢筋垫木,后因栓钢筋垫木不稳固,塔吊司机所吊钢筋滑落,致木条反弹击伤马X,事后宋X先行为马X垫付医疗费。2018年10月,马X作为原告将被告宋X、工程总承包公司、XX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94702.02元的赔偿责任。
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向马X释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以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马X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赔偿,并提交了医疗费单据、三期鉴定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宋X代理律师提交了证明马X与宋X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的证据,并提出:1、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成立雇佣关系的证据。相反,在庭审调查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分包关系。2、本案侵权责任人应为XX公司,被告宋X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应由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在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在未经过专业培训前,就擅自在地面上进行塔吊指挥,甚至是参与塔吊工作,结果因捆绑钢筋垫木时操作不当,发生此次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的诉求中有一部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应当适用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审理。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原告马X最终当庭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