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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黔0201刑初222号
刑事辩护
卢林学律师 在线
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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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及时联系让受害人出具谅解书 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在辩护人的努力下被告人高某某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高X某酒后驾驶贵B×××××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水城县南开XX处掉头时与游X驾驶的贵B×××××号面包车相撞。经鉴定,高X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7.3毫克/100毫升血,系醉酒驾驶。经六盘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高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卢林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高X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3毫克/100毫升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游X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游X、陈X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X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9-06-05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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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林学律师
  • 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事务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斜对面水城区交投公司旁
本人系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律师,我的职业理念是:能够透过事物的表象、去挖掘事实的真相;善于透过不同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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