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借钱不还要赔偿律师费、诉讼费

  • 债权债务
  • (2019)津0116民初42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小勇律师
本案原告能够胜诉并顺利拿到欠款的关键就在诉讼时采取了足额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接受委托后,跟委托人充分分析证据的利弊,研判诉讼风险,制定了高、中、低的诉讼目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立案的同时,及时联系办案法官,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详情

  一、案件事实:

  2019年1月10日,原告张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告在职期间,在某银行贷款XX万元,以借款形式借给被告,被告现已替原告还贷款七期,余下的被告负责继续按月偿还,直至还清为止;另,双方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完全履行义务。

  二、诉讼经过及案件结果

  1、诉讼经过

  因被告到期未能履行义务,张XX遂向天津市XX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XX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XX元、保险公司担保费XX元,共计XX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结果

  (1)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XX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保全费XX元等。

  (2)被告XX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三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支付了全部款项,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

  三、杨小勇律师点评:

  此案件为杨小勇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涉案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虽未就守约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用做出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被告XX公司存在违约,张XX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原告的主张。


  • 2019-08-18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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