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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连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9)闽0425民初15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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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黄XX与连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连XX在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XX经营X团支付业务。2018年3、4月份,黄XX在连XX店铺的对面开“依江春”保健品店,黄XX经营的店铺效益不好,连XX就介绍黄XX加盟X团支付业务。连XX说其是X团支付三明区域的总代理,投资3万元就可以成为业务员,当业绩达到3000万元的时候,可以退还投资款,并有相应的抽成,这3万元投资款是转到XX公司的。黄XX于2018年11月30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三笔向连XX转账共计3万元投资款。黄XX做了一段时间发现不好做,提出退出并要求返还投资款,连XX以需要和X团公司协商退款为由拒不返还投资款。

  案情分析:

  后面黄XX知晓连XX并没有按照此前双方的约定把3万元上缴公司,而是私自截留。连XX的行为已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30000元返还给黄XX。

  诉讼请求:

  1.连XX立即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2.连XX从起诉之日起向黄XX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月利率按0.5%计息),直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连XX承担。

  调解结案:

  一、连XX同意返还黄XX款项18000元,该款项于2019年8月16日前还10000元,余款8000元定于2019年9月16日前还清。

  二、若连X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黄XX有权以30000元为基数,扣除已付部分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连XX负担。


  • 2019-07-16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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