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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XX与俞X、王X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7)津0101民初38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昊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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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XX与俞X、王X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民初3885号

  原告:谭XX,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天津XX律师。

  被告:俞X,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XX。

  法定代表人:杨XX,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该站干部。

  原告谭XX与被告俞X、王X及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谭XX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XX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7-07-19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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