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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XX申请被申请人马XX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8)京0105民特6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幺博文律师
判决成功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特602号

  申请人:马XX,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幺博文,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马XX1,男,192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代理人:马XX2,女,(马XX1之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马XX(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马XX1(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多年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之代理人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已评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马X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XX


  • 2019-02-20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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