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廖XX与赖*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8)川1524民初149号
损害赔偿
何光清律师 在线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230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撤诉

案件详情

  四川省长宁县XX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4民初149号

  原告:廖XX,男,201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法定代理人:邹X某(廖XX母亲),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邹X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清,四川XX律师。

  被告:赖X,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周XX,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山东XX公司。

  被告:广州市XX公司。

  原告廖XX与被告赖X、被告周XX、被告山东XX公司、被告广州市XX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廖XX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  罗XX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XX


  • 2018-02-05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何光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何光清律师
5.0分服务:8230人执业:13年
何光清律师
15115201****8783 执业认证
  •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 翠屏区港园路西段与牌坊路交叉口东北260米 宜宾三江中心法务区3楼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可以预防法律风险;遇到纠纷第一时间找律师,不会一错再错。何光清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律师专业,现为四川竹都...
  • 139 9094 6596
  • 139909465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