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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xx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9)鄂0821民初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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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xx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民初2280号

  原告:官文明,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1785466H,住所:荆门市东宝区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娣,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官文明与被告荆门市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诉讼的被告主体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文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官文明负担。

  审判员  毛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梦

  书记员余X


  • 2019-10-15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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