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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xxx标牌制作有限公司、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津0103执保字10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景珊珊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天津xxx标牌制作有限公司、XXX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008号

  申请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XX50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8311649M。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家和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03MA069ANX5X。

  法定代表人:王X。

  申请人天津XX公司与被申请人家和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64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家和XX公司名下价值202617.0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畅一


  • 2019-07-11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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