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与缪*新、湖北龙*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鄂0106民初60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芳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6064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X,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彭X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缪XX,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应急保障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XX。

  负责人:郭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缪XX、湖北XX公司、第三人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应急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徐X的申请,追加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应急保障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徐X、被告(反诉原告)缪XX均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X、缪XX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对本诉的起诉;

  准许被告缪XX撤回对反诉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徐X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被告缪XX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袁佳丽

  审 判 员  谢 红

  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传慧

  书记员袁可


  • 2018-03-26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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