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北XX,组织机构代码057XXXX9202-9。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