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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芦山县XX公司、成都市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雅执字第1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玉英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唐XX,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玉英,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芦山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龙门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雅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芦山县XX公司、成都市XX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芦山县XX公司、成都市XX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XX公司在XXX子支行有银行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市XX公司在XXX子支行帐号的存款在4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5-14
  •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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