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凌XX与中国XX公司东至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东民二初字第005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新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凌XX,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方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城XX。


负责人:汪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X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许XX


  • 2014-08-29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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