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XX,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方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城XX。
负责人:汪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X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