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XX。
委托代理人严XX。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桂似春,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XX。
上诉人严XX、曹X、严XX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三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XX、曹X、严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严XX、曹X、严XX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书 记 员 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