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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曹X等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行)终字第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似春律师

案件详情



(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XX。


委托代理人严XX。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桂似春,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XX。


上诉人严XX、曹X、严XX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三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XX、曹X、严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严XX、曹X、严XX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书 记 员  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2-14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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