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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渝0112刑初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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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海力刑事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镇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112刑初1198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非法经营罪裁判日期:2019-09-05合议庭:唐XX
审理程序:一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XX 被告代理律师:伍XX [重庆XX] 王X [重庆XX]
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X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林X,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9﹞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林X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王XX、王XX、林X均没有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王XX多次从广东省广州市的上家王XX处购买假烟,由林X接送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在重庆市销售。王XX、林X非法经营假烟数额共计12.3805万元,王XX非法经营假烟数额共计9.06万元。

  2019年2月28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XX、林X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查明另查明,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林X违法所得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林X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王XX与林X是共同犯罪,王XX是主犯,林X是从犯,王XX、林X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王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林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王XX、林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林X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王XX、王XX的辩护人关于是初犯,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王XX、王XX跨省非法经营,且是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不宜适用缓刑,对二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对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五千元、王XX违法所得四千元、林X违法所得六千元予以追缴(林X的违法所得已缴纳)。

  五、对侦查机关扣押的假烟予以没收(没有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唐X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周X


  • 2019-09-05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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